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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狂犬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枣政办发(2006)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23

施行日期:2006-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枣庄市狂犬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枣庄市狂犬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试行)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信息报告

(一)人狂犬病疫情报告实行首诊负责制。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狂犬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必须按照法定传染病报告要求,城市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狂犬病病人或一犬伤多人事件时,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畜牧部门通报,并向同级政府汇报,由当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犬狂犬病、人狂犬病疫情,应分别向当地畜牧、卫生部门报告。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犬主应及时到动物检疫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公安、畜牧部门应当依法捕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狂犬病防控管理工作信息报送实行“双轨”制。区(市)政府向市政府报告本辖区防控工作情况,有关职能部门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本部门防控工作情况,人狂犬病疫情发生后30日内要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同级政府报送相关信息,提出防控工作建议。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及相关信息。

二、部门、单位职责

狂犬病防控工作由各区(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中央、省、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各级政府要建立由公安、畜牧、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协调工作机制。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加强工作配合与信息交流。

(一)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免疫注射;负责犬伤患者的伤口处理、病人救治、疫情统计、监测,做好狂犬病病人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血清学监测;开展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二)公安部门负责城区养犬的审批、管理,处理违章养犬,捕杀病犬、恶犬、野犬,查处拒绝、阻碍狂犬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

(三)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城乡准养犬只进行预防注射、挂牌,发放《免疫证》;负责登记、统计养犬数量及犬只变动情况,开展动物带毒情况调查研究;负责犬的免疫、犬及其产品的检疫和管理,兽用狂犬病疫苗血清学、安全性检测;负责家畜狂犬病疫情统计、监测、犬伤家畜登记报告, 对捕杀的犬类及患狂犬病死亡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在狂犬病疫情发生后,具体确定疫点周边半径5公里、5至15公里区域内的犬类捕杀、紧急强制免疫范围报同级政府批准。

(四)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稽查、取缔、关闭疫区及城区非指定范围内的犬、猫等动物交易市场,严防病死、不明原因死亡及强制捕杀的犬肉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协助畜牧、卫生部门对农贸市场出售的犬类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和卫生监督。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狂犬病疫苗的质量监管。

(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严禁携带各类犬只进入公共活动场所、城区主要交通干道,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规养犬等行为。

(七)新闻宣传单位负责提供条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狂犬病预防知识的公益宣传工作。

(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人狂犬病疫情的监测、评估和流行病学调查,向政府提出防控建议;组织采集病人血清报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诊断,配合畜牧部门划定疫点、疫区;监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培训、指导基层防疫人员,参与对疫点、疫区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三、应急防控措施

(一)人狂犬病疫情发生后,所在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同级畜牧、公安部门通报疫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防控措施。政府决定实施应急防控措施的,由畜牧部门划定犬类强制捕杀、紧急强制免疫涉及的行政村、居委会,统计、供应所需疫苗。公安、畜牧部门分别监督、指导犬只捕杀及无害化处理、强制免疫工作,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同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通报。

(二)疫情所在区(市)政府为应急防控责任人,安排落实必要的防控狂犬病工作经费,储备必要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监督、审计狂犬病防控经费使用情况。

(三)疫点所在区(市)政府协调、督促涉及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落实紧急防控措施,统一组织犬类捕杀、紧急免疫工作,对被犬咬伤人员开展回顾性调查并进行人用狂大病疫苗补种,对被狂犬咬伤的家畜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

(四)犬类捕杀、免疫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所在区(市)政府要及时报请市政府协调有关区(市)落实捕杀、免疫措施,同时向有关区(市)通报疫情及防治工作情况。

(五)疫情防控措施由涉及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具体责任人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确保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六)发生一犬伤多人事件或短期内连续发现狂犬病人时,区(市)卫生部门应开展专题调查,分析疫情防控形势及影响因素,为政府采取防控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一年内发生3例狂犬病病人或有流行趋势的区(市),卫生部门应开展流行因素主动监测,统计犬伤者伤口规范处理率、狂大病疫苗全程接种率、抗狂犬病血清使用率等资料,畜牧部门应统计辖区内犬密度、犬类等动物伤人情况,全面掌握疫情动态,及时调整防控对策,提高防治效果。

(七)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狂犬病防控职责,造成人狂犬病疫情流行、扩散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畜牧、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根据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疫情进展提出解除疫情的建议,所在区(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停止预案执行。

四、犬类管理

养犬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审批并经畜牧部门检查、免疫,分别在公安、畜牧部门领取《免疫证》(准养证),挂牌后实行拴养或圈养。对未挂犬牌、未实行拴养、圈养、免疫史不详的流浪犬只,农村由所在乡镇政府、城区由所在地公安、畜牧部门进行捕杀。

五、疫苗管理

规范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采购、供应和管理工作,加强对疫苗供应渠道的监督检查,严禁不具备供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个人经营人用狂犬病疫苗。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狂犬病预防知识和犬伤后伤口处理的正确方法,提高伤口处理的规范率和全程疫苗接种的及时率。

六、其他

本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解释。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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