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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卫规财发[2006]34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29

施行日期:2006-08-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处: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资金,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要坚持加大政府投入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相结合,建立稳定的农村卫生投入保障机制,深化农村卫生机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设,严格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到2010年,要基本建立起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效率,满足农民群众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需求。

附件: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卫   生   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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