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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反应治疗和死亡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恩施州政办发〔2006〕2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08

施行日期:2006-09-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反应治疗和死亡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六年九月八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反应治疗和死亡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动物防疫质量,保障养殖户的切身利益,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参照省财政厅、农业厅《湖北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反应治疗和死亡,是指畜禽因注射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羊痘疫苗后在48小时内出现应激反应的处置(治疗)和因此而导致的死亡。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五种重大动物疫病因强制免疫在规定时间内发生应激反应需治疗的药物费用由政府承担;出现死亡的,政府给予养殖户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四条 防疫员在强制免疫时要规范操作,全面实施国家规定的免疫标识制度。若属防疫员操作不当或未实施免疫标识制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防疫员个人承担。

第五条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反应治疗和死亡补偿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六条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反应治疗和死亡补偿资金的启用:防疫员接到应激反应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处置(治疗),对所使用药物进行登记,并经养殖户签字认可;接到注射反应死亡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乡镇动物防疫机构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并与畜禽所在地村委会及乡镇财政部门对反应死亡的畜禽品种、数量、价值进行核定,登记造册、签字,按月将注射反应治疗和死亡情况报县市财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经审定后作为下拨补偿资金依据。

第七条 强制免疫反应死亡补偿标准:

(一)口蹄疫、猪瘟、羊痘强制免疫反应死亡补偿标准:仔猪每头20?40元,育肥猪每头60?100元,肥猪每头250?400元;羔羊每只10?30元,育肥羊每只40?80元,成品羊每只100?300元;犊牛每头100?300元,成年牛每头700?1200元,奶牛每头700元?1500元。

(二)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强制免疫反应死亡补偿标准:鸡、鸭、鹅等禽类按10元/只补偿。

第八条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反应治疗药物实行政府采购;强制免疫反应死亡补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九条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畜牧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反应死亡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滞拨、截留、挤占、挪用及虚报冒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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