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茂蓬,男,汉,1959年5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牡丹园西里20号二楼201。
委托代理人:樊建伟、刘春霞,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勇,男,汉,1980年5月8日生,住许昌县陈曹乡陈曹街。
被告:李会强,男,汉,1978年12月18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大街12号。
委托代理人:李国防,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茂蓬因与被告赵勇、李会强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1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吴涛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朱雅乐主审,审判员李随成参加评议,于2008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茂蓬的委托代理人樊建伟、刘春霞,被告李会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陈茂蓬诉称:我在2004年取得了《男性延长性爱时间的控制技巧》录像作品的著作权,2006年2月l2日又取得了《男性随意控制射精训练方法及疗效和指导说明》的著作权。且分别在2005年9月12日和2006年5月8日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证书。然而,在2007年11月份无意间我发现被告在一个名叫“印度时间王”的网站上销售一种药的同时附带销售我的上述作品复制品及光盘且在该网站上使用我的上述作品,经过多方了解调查被告在该网站的网页上多处引用我的作品,而且被告通过快递的方式销售我的作品。我依法向许昌市公安局报案。通过公安局的侦查进一步查清了被告的侵权事实。由于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依法保护我的知识产权,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因著作权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原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柒万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会强答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2006-A-04836著作权登记证书,2005-A-02782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男性随意控制射精训练方法及疗效和指导说明》作品。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
2、(2007)津北方证字第5211号、5163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侵权事实。
3、律师代理费收据两张。证明原告合理支出。
4、公证费收据两张,公证受理书一份。证明原告合理支出。
5、车费、餐费票据共25页。证明原告合理支出。
6、许昌市公安局对赵勇、李会强的讯问笔录。
被告李会强对原告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证据3、4认为票据客户名不是本案原告,与本案无关。对原告证据5认为有些票据客户名不是本案原告,关于车费、餐费建议按有关标准计算。对证据6,认为原告的调查取证申请超过举证期限,该组证据程序不合法。
被告赵勇、李会强未提供任何证据。
根据上述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认证如下:
对原告第1、2证据的真实性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第3、4证据,虽票据客户名不是本案原告,但与证据2以及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情况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证据5,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证据6,原告的调查取证申请并未超过举证期限,该组证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所举证据及本院对双方质证意见的分析,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陈茂蓬系《男性延长性爱时间的控制技巧》录像作品和《男性随意控制射精训练方法及疗效和指导说明》一文的著作权人。被告赵勇、李会强在网址为www.ydsjw.com的网站上销售印度时间王胶囊的同时附带《男性随意控制射精训练方法及疗效和指导说明》作品的复制品,且在该网站的网页上多处引用《男性随意控制射精训练方法及疗效和指导说明》内容。
2007年11月16日天津市北方市公证处公证人员与茂蓬康乐(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张鹏飞在该公证处对赵勇、李会强在网址为www.ydsjw.com网站上从事电子商务中附带销售《男性随意控制射精训练方法及疗效和指导说明》作品的复制品,且在该网站的网页上多处引用《男性随意控制射精训练方法及疗效和指导说明》内容一事进行证据保全,并由该公证处出具了(2007)津北方证字第5163号公证书。2007年11月16日天津市北方市公证处公证人员与茂蓬康乐(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张鹏飞在天津市佳吉快运公司营业厅对被告通过快递的方式销售原告作品复制品一事进行证据保全,并由该公证处出具了(2007)津北方证字第5211号公证书。原告支付公证费4500元,律师代理费4100元,支付购买被告货物款468元。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作品复制并通过网络进行销售,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诉称,本案应适用我国著作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1、原告是否享有作品《男性随意控制射精训练方法及疗效和指导说明》的著作权;2、被告赵勇、李会强在网址为www.ydsjw.com的网站上从事电子商务中附带销售《男性随意控制射精训练方法及疗效和指导说明》作品的复制品,且在该网站的网页上多处引用《男性随意控制射精训练方法及疗效和指导说明》内容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3、关于被告赔偿数额的问题。
一、关于原告是否享有作品《男性随意控制射精训练方法及疗效和指导说明》的著作权;
根据原告提供的2006-A-04836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男性随意控制射精训练方法及疗效和指导说明》作品原件足以认定原告享有《男性随意控制射精训练方法及疗效和指导说明》作品的著作权。
二、关于被告赵勇、李会强在网址为www.ydsjw.com的网站上从事电子商务中附带销售《男性随意控制射精训练方法及疗效和指导说明》作品的复制品,且在该网站的网页上多处引用《男性随意控制射精训练方法及疗效和指导说明》内容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许可他人使用、复制作品并获取报酬的权利。赵勇、李会强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网址为www.ydsjw.com的网站上多处引用《男性随意控制射精训练方法及疗效和指导说明》内容,并在从事电子商务中附带销售《男性随意控制射精训练方法及疗效和指导说明》作品的复制品,侵害了原告的许可利益,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page]
三、关于被告赔偿数额的问题。
因原告未能提供其实际损失及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因此参照二被告侵权的情节、性质、损害后果以及的二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酌情确定包括合理支出费用在内的赔偿额为10000元。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勇、李会强连带赔偿原告陈茂蓬损失10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茂蓬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陈茂蓬负担1000元,由被告赵勇、李会强连带负担55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赵勇、李会强连带负担。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吴 涛
审 判 员:李随成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蒋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