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李某依法解除同居关系,沈某得知陈某与李某解除同居关系后,此案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9-07-25 17:43:47
问题描述:
2012-2013年间,陈某与李某
同居期间为兴建房屋和经营酒店从沈某处购买水泥砖和白酒,2013年12月1日,陈某与李某共同出具
欠条给沈某,欠款计24500元。2017年,陈某与李某依法解除同居关系,并就同居期间的财产依法进行了分割。同年10月份,沈某得知陈某与李某解除同居关系后,遂向陈某与李某讨要欠款。2017年4月2日,陈某重新出具欠条给沈某,内容为:今欠到沈某2008年水泥砖和酒款合计
人民币24500元。在欠条的下方,陈某注明:此款由陈某和原妻李某共同承担。沈某向陈某与李某讨要欠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陈某与李某共同偿还欠款。此案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