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剧《聊斋》片尾曲《白狐》著作权纠纷案上诉

更新时间:2019-05-19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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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网今日获悉,电视连续剧《聊斋》片尾曲《白狐》著作权纠纷案,一审宣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停止在电视连续剧《聊斋》片尾曲中使用含有《白狐》歌词的歌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宣判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飞旗音乐文化

本网今日获悉,电视连续剧《聊斋》片尾曲《白狐》著作权纠纷案,一审宣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停止在电视连续剧《聊斋》片尾曲中使用含有《白狐》歌词的歌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宣判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飞旗音乐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将上海影视有限公司、上海益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世纪金典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称其通过与孙红莺签订合同,以受让方式取得了歌曲《白狐》歌词的著作财产权

现上海影视有限公司、上海益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拍摄的电视连续剧《聊斋》中使用了北京世纪金典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的歌曲《白狐》的录音制品,侵犯了其享有歌词部分的著作财产权,故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不得在公开场所播出使用歌曲《白狐》的电视连续剧《聊斋》,销毁所有使用歌曲《白狐》的电视连续剧《聊斋》拷贝,赔偿其经济损失6.4万元,在公开媒体上向其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停止在电视连续剧《聊斋》片尾曲中使用含有《白狐》歌词的歌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北京世纪金典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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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连续剧的著作权会在超出一定期限后不用付款版权费和发售费吗
著作权分很多类,需要具体分析,具体需要根据您与对方签订的翻译协议来分析
翻拍电视剧,是不是要向原著小说和原电视连续剧电影制片人二者买
翻拍电影需要版权。翻拍电影通常是指将某一文学作品或剧本重新拍摄成电影,其中剧本如果是原始创作,那剧本作者为著作权人,剧本如果是基于他人的作品改编而成,那么剧本作者需要获得原作品作者的许可,即需要获得原作品作者的改编权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