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厦门沸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05-10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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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厦门沸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时间:2006-12-08当事人:詹启智法官:文号:(2006)厦民初字第402号福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
有限公司与厦门沸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时间:2006-12-08当事人: 詹启智 法官: 文号:(2006)厦民初字第402号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厦民初字第402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2号院玺荫鹏苑3号楼24-D。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帆,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沸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台区江头台湾街桃源大厦天福阁10楼B座。
委托代理人代辰,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沸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0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新平
审 判 员 曾 聆
审 判 员 刘文珍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
代 书记员 洪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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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版权、著作权,防止他人侵权
盗窃的犯罪行为是违背他人意志,采取非暴力的方法窃取财产,盗窃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恶意转移物的物理位置,隐匿物的去向,并通过隐匿行为方式或利用陌生人的身份为掩护,试图逃避追究的行为。
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
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版权侵权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