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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某、王某之子、原告卢某某父亲卢XX,于2007年7月1日病逝,7月5日,原告找被告迟X(卢XX之妻)商议买墓地一事,被告不同意。 7月13日被告委托他人告之原告,称已买好墓地,定于7月15日下葬,7月15日被告不顾原告反对,擅自将卢XX下葬,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死者的墓地的选择权及骨灰安葬权,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其享有对死者的墓地的选择权及骨灰安葬权并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人民币5000元。被告迟X辩称:被告系死者卢XX妻子,被告将死者安葬在公墓,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更多]
被告建行南京城南支行所属梅山支行在其营业大厅门口左侧三到五米处的地面安放有空调器外机,平日空调器滴水直接淌向地面。2006年1月10日,因夜间天气寒冷,致地面上的空调器滴水遇冷结冰。当日上午10时许,原告曹恒英在外出寻找丈夫时经过被告营业大厅门口台阶,不慎踩上地面的结冰摔倒受伤,经上海梅山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部压缩性骨折、头部外伤性血肿,住院治疗99天,花去医疗费 7025.07元,出院医嘱卧床休息1月,门诊复诊。事发当时原告丈夫正在被告隔壁的某证券公司炒股。事发后被告已经采取措施将空调器外机[更多]
武先生于2007年6月10日在中关村某电子市场以9120元购买了一部HP6515笔记本电脑,购机时销售人员介绍该款电脑可以24小时连续工作,性能好。两天后, 武先生发现该笔记本工作时声音有些异常,即与商家联系要求送检。但该经销商一直拖延至6月15日才予配合办理送检手续。经检测,确认该笔记本硬盘有异常声音,并建议做DOA检测(须由经销商提出申请)。 武先生随即要求经销商申请做DOA检测,该经销商又以种种理由拖延至 6月25日才上报DOA检测。经DOA检测,故障为不进系统,检测不到硬盘。 武先生依据[更多]
2002年5月11日中午,9岁男童严某与同龄同学王某结伴离家外出游玩。两人来到居所附近的某公园,未买门票即从公园围墙空隙处入园,公园收费检票人员见状未予阻止。公园内有一个状似游泳池、无安全警示标志的景观池,曾有游客在池内游泳时淹死。严某和王某到该池池边后,严某即下池游泳,王某因水冷而离去,当时园内无工作人员和其他游客。次日上午,严某尸体在公园景观池内被民警等人发现。为此,严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园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损失9万元。[更多]
1999年10月2日中午12时至13时间,原告阮某由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豪华酒店门口乘坐被告东莞市一通客运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企业开设的莞城至谢岗的专线公共汽车(车牌号粤S-----04360),上车购票3元,目的地是黄江镇。上车后,原告坐在车后第二排。途中,有两名小偷用刀片划开原告的裤袋欲偷窃,原告发觉后即与小偷抗争,而车内其他人均对此毫无行动。当车至黄江镇江海城路段时,原告走到车门前,要求司机停车,这时,两名小偷从车后从上来殴打原告,并用语言警告司机不可多事,而司机及乘务员在此情况[更多]
2003年4月13日,自称为川内著名专业打假人士的刘某在成都某知名食品销售公司第57分场见其出售的标识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保健食品“茅台不老酒” 酒的外包装的“说明书”和“合格证”上未标明该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及有关注意事项,知道这不符合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要求,便购买了一盒,售价259元。购买后未饮用。后向法院起诉称该酒标签和说明书上内容违反规定,依卫生部卫法监发(1999)第579号文件的精神,属不合格产品,系欺诈消费者行为,侵犯了其依《消费者权益[更多]
某公司中关村分店系西式餐厅,其店门玻璃上有“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的告示,在该店内有“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权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 利”为内容的店堂告示。某日,周某身穿短裤、脚穿塑料拖鞋到该店就餐。该店当日值班经理向周某出示了上述告示,请其改日到该餐厅用餐,并附送两张“买一送 一”餐券。周某先后两次被拒绝用餐,于是起诉某公司。 原告周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有消费者选择消费的权利,而没有经营者选择消费者的权利,而且自己的穿着不属衣冠不整之列,亦未侵犯其 他顾客的权益;某公司中关村分店[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