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与本案第三人彭某(女)原系夫妻。1986年12月18日,原告与第三人经本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原告分得讼争宅基地等财产。[更多]
赵某与钱某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钱某第一次付款20万元,第二次付款30万元。在支付第二次房款的同时,赵某应提供该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钱某,以便钱某办理设立60万元抵押权与钱某。[更多]
吴某因拖欠村小组各项欠款计1900元后,于1998年11月2日与村小组达成协议,双方约定:吴某将其5分自留地抵偿其欠款计1900元,并约定以后发生的各项费用吴某也不负担。[更多]
郭某与杨某夫妻俩于1993年在莲花县城共建一栋200余平方米的二层房屋,于2000年8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该房屋登记在郭某一人名下。2008年2月27日,在他人介绍下,杨某以郭某的名义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3.3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刘某,该房屋买卖合同上郭某的姓名系杨某所写,郭某姓名上的手印是杨某所按。合同签订后,刘某按合同要求将购房价款全部支付给了杨某,杨某按合同将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给了刘某。郭某知情后,以事前未征得他同意,杨某擅自将该房屋出卖给刘某为由向[更多]
为避税而故意做低价格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属于典型的“阴阳合同”。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为减少或逃避应缴纳的税费,买卖双方签订阴阳两份合同,即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房屋买卖的实际成交价格,同时另签订一份合同,其约定的房屋成交价远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并以该份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备案,并以该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基础向国家缴纳税费,达到逃税目的。买卖双方这种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有关逃避税收的条款应属无效。[更多]
案情: 1983年开始,某村委会将集体山场分作村民自留山。1987年11月6日,县林业局与该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国乡(村)联营造林协议书。协议约定:村委会将其集体山场交与林业局[更多]
杨某与李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上某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5年5月9日该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更多]
周某为与前妻复婚,将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居住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前妻一人所有,后周某与前妻感情破裂,前妻甚至要求周某搬出该房屋,周某以该房屋的产权变更是以复婚为条件,现复婚无望,该房屋产权变更应属于无效为由起诉到法院。[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