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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之:“阴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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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为避税而故意做低价格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属于典型的“阴阳合同”。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为减少或逃避应缴纳的税费,买卖双方签订阴阳两份合同,即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房屋买卖的实际成交价格,同时另签订一份合同,其约定的房屋成交价远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并以该份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备案,并以该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基础向国家缴纳税费,达到逃税目的。买卖双方这种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有关逃避税收的条款应属无效。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13日,肖某与王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王某以42万元购得肖某所有的房屋一套。

  2009年8月22日,双方到房产交易部门进行登记审批时,为少交契税,将交易价格登记为36万元。

  2009年8月24日,经房产交易部门审批更名完毕。

  2009年8月25日,在肖某要求王某交付剩余房款6万元时,王某突发变故,称双方的实际成交价格应为36万元,已经通过房产交易部门确认,是对于第一次协商约定价格42万元的变更,因此不同意将余款给付肖某。

  在协调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给付购房余款6万元。





[案情分析]

  本案中,肖某和王某为了避税,便故意向房产交易部门报底房屋的成交价格。此时房屋的成交价格并没有新的约定,法院应当认定报低房屋成交价格的行为不构成新的约定。双方应按照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以42万元购房款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提示】

  因房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交易额较大,加之做低价格规避国家税费的行为本身就具有违法性,阴阳合同带来了较大的交易风险。如本案中的肖某就增加了不必要的诉累,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尽量进行正常的交易,以防止此类纠纷的产生。


[判决结果]

  判决王某给付肖某剩余房价款6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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