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自小相识,1970年1月结婚仪式,未领证,1971年生育一子,1974年4月生育一女。婚后感情一般,近年双方猜忌及经济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0年原告起诉离婚,离婚时原告为公安系统退休干部,被告为企业退休人员。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经济帮助金,原告方主张被告的退休收入高于襄阳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应支付经济帮助金。[更多]
金某和孙某于200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3月生育一女孩金大毛,同年8月举办结婚仪式,于2007年7月生育一男孩金二毛,2009年7月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因家庭琐事争吵产生矛盾,2011年4月金某起诉离婚,鞍山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然未有好转,金某于2012年3月再次向鞍山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更多]
青梅竹马的一对表兄妹,在双方父母的同意下,两人欲登记结婚,民政部门以“法律禁止近亲结婚,以保障其子孙后代健康”为由拒绝。女方做绝育手术后再去民政部门登记仍遭拒绝,两人遂以“干涉婚姻自由”为由将民政局诉至法院。今天,记者从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依法驳回了两人的诉讼请求。[更多]
2001年2月,浙江省长兴县夹浦镇饮泉村王某因车祸致死,其妻叶某在整理丈夫遗物时发现,丈夫生前曾与一陈姓女子签订了一份中止“朋友”关系的协议和以陈的名义出具的10万元的收据。于是,叶某遂以陈某所得的10万元无合法根据,且已损害了自己及两个女儿的合法权益为由,于2001年7月30 日向长兴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陈某返还10万元所谓的“补偿金”。[更多]
1972年5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在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发生较大的争执。近年来,双方因年纪偏大,均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照顾。原告因病需要人照顾时,被告多次找原告儿女,要求他们照顾原告,原告儿女因此对被告表示不满,彼此矛盾加深。[更多]
陈女士的丈夫早亡,只留下她一个人辛辛苦苦的将儿子拉扯长大。为了给儿子结婚,陈女士几乎倾其所有的给儿子买了房子,并出钱装修。考虑到陈女士有再婚的可能,应儿子和儿媳的要求,陈女士在房产证上写了儿子的名字。本以为安排好儿子的终身大事,她终于可以安享晚年了。哪曾想,儿媳的泼辣和不安分早早的就给小两口的婚姻画上了句号。[更多]
女儿的赔偿金生父母养父母谁该继承根据《收养法》23条和收养关系成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先于养父母死亡,养父母也与生父母一样,有继承养子女遗产的权利。[更多]
彭某(女)与张某于1995年8月8日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现年14岁。婚后两人因缺乏了解,矛盾日深,彭某向法院申请离婚。[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