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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帮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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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被告自小相识,1970年1月结婚仪式,未领证,1971年生育一子,1974年4月生育一女。婚后感情一般,近年双方猜忌及经济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0年原告起诉离婚,离婚时原告为公安系统退休干部,被告为企业退休人员。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经济帮助金,原告方主张被告的退休收入高于襄阳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应支付经济帮助金。




[案情分析]

  请求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给被告

  被告为原告生儿育女,追随侍奉其40年之久,为了其家庭做出极大牺牲、也付出辛勤汗水,但现在芳华已逝的、多病缠身的被告却被一弃了之。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原告不惜捏造事实诋毁被告之清誉。且不履行夫妻扶养之义务,其行为,于情,于法,于理,都是应受到谴责的。虽然被告的退休工资高于南京最低工资标准,但根据南京市2010年上半年的统计城市居民消费性支出高达8990元平均1500元/月。现在被告多病缠身,每月千元左右的退休工资根本无法维持治疗和生活。而原告作为公安机关退休干部有每月七八千元的退休工资,生活优越,双方的生活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反差。根据《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的情况予以充分考虑,判令原告给予被告一定数额的生活费。


[判决结果]

  考虑到被告年时一高,缺乏劳动能力,每月收入仅千元,生活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因而被告在离婚时提出生活帮助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支付被告生活帮助费2万元。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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