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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枉费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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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石某是重庆市某区某生产型企业的员工,她在公司担任生产设备统计工作。 2005年上半年,石某发现自己怀孕了,也开始感到腰酸背痛。为此,她到医院就诊,医生认为这是她孕后的正常反应,建议她注意休息。于是,石某拿着医院的证明按公司规定向公司请假。公司认为,石某怀孕了,以后需时常请假休息,必将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一定影响,加上公司质检部门需要人手,故通知石某到质检部门上班,按质检岗位的标准享受相关待遇。

  石某认为,自己怀孕需休息且按公司规定请假合理合法。现公司不与她协商,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将她调到了一个工作更辛苦的岗位,不利于生育,待遇也降了不少,显然是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及原工资待遇。而公司认为,石某作为公司的员工,当然要以公司利益为重,服从公司的安排,公司根据需要有权变动员工工作岗位,这是理所当然的。




[案情分析]

  上述案例就是典型的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所引起的争议。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占有绝对的主动权。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个别企业老总,特别是家族企业、乡镇企业的老总,根深蒂固地认为:让谁去干什么活,这是我一句话的事情,从而引起与员工之间的冲突。



[判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女工怀孕并非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且女工在孕期应得到相应的保护。在本案中,该公司未与石某协商,也来考虑其已怀孕应注意休息的需要,擅自变更劳动合同,调动员工工作,降低工资待遇,从实体及程序卜均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故裁决公司立即恢复石某原工作及原工资待遇。


[相关法规]

  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占有绝对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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