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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交房业主起诉维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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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王先生(业主)2005年3月30日与被告西安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商)签订了买卖“世纪颐园”小区A座(位于雁塔区赵家坡)商品房的合同,约定2006年5月28日交房。因开发商不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证明房屋符合交房条件的有关资料,王先生拒绝接收房屋。2007年9月,王先生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提出交房时,向业主提供或出示了《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竣工验收签到表》、《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等文件,因原告要求被告出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被告未能出示,原告遂拒绝接房。庭审中,原告认为双方在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中“验收合格”不仅应具备《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还应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被告认为其具备了《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竣工验收签到表》、《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等文件即代表“验收合格”。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对合同第八条约定的“验收合格”理解发生争议,在合同中对“验收合格”的含义又未做解释,在此情况下,所做解释首先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在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条文后,认为商品房“验收合格”应指该房屋工程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而被告在交房时所具备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竣工验收签到表》、《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等文件,只能证明被告对该商品房进行了验收,不能证明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因被告交房时缺少相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故逾期交房的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西安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06年5月29日至2007年9月17日期间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及2007年9月18日至被告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实际交付原告之日期间逾期交房违约金。

  二、被告西安某置业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实际交付原告。

  本案件受理费1782元,由被告负担。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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