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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结婚而赠与房屋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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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某为与女友结婚,与女友签订了“结婚后房屋归两人共同所有”的协议,房屋登记为两人共有后,两人因感情出现问题而分手,张某提出该房屋是为了结婚才将其登记在女友名下的,现婚姻无法实现该房屋应为张某个人所有。




[案情分析]

  一、婚前双方赠与房屋经过登记是否受法律保护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消灭等情况依法记载于其专门设置的登记簿上。在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它所体现的是国家行政权利对不动产物权的合理干预。干预的目的是为了明晰各种不动产物权,依法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房地产权利的取得、变更、丧失均须依法登记,不经登记,不具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该两案中,双方赠与房屋都进行了产权转移登记,产权人应该基于登记的事实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能否将结婚作为赠与房屋的附条件

  案中,赠与行为发生在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结婚应以双方自愿为基础,如果以已经赠与了房屋作为要求另一方结婚的理由很显然与《婚姻法》的规定不相符合。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案赠与已经过登记,已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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