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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解困遭赖账 遗霜上诉计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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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本是古道热肠,换来的却是家破人亡。重义气的樊某在对朋友徐某全力相助时,怎么也没想到,他的热心举动会为自己的家庭埋下苦果。6月23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樊某妻子安某诉徐某借款纠纷案,判决徐某偿还安某借款本金三万元及利息。
    樊某与徐某本是交往多年的朋友。1996年,徐某因自己经营的养殖厂急需资金,向樊某求助。经济并不宽裕的樊某家中并没有积蓄,但眼看多年的朋友遇到难处,樊某决定一定要帮这个忙。他不顾妻子的反对,将家中的房产抵押给了许昌市区一家典当行,从典当行贷款3万元,借给了徐某。当时徐某感激涕零,表示一定按期偿还。后来,因经营不善,养殖厂倒闭,徐某再也没提过还钱之事。因一直还不上钱,典当行于1998年将樊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樊某偿还典当行3万元借款及利息。看到自己的一片热心换来的却是债务缠身,而徐某又无能力还钱,樊某又气又悔一病不起,于2000年4月撒手人寰,把这堆债务留给了妻子安某。为偿还欠款,安某几近倾家荡产。2006年2月,经安某多次催要,徐某给安某出具借条一张。



[案情分析]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判决结果]

    2008年4月,安某手持借条到法院起诉,6月23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樊某妻子安某诉徐某借款纠纷案,判决徐某偿还安某借款本金三万元及利息。

[相关法规]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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