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更新时间:2012-12-18 21: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解释】本条是关于主刑种类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主刑共有以下五种:1.管制。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依靠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
有期徒刑;
(四)
无期徒刑;
(五)死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主刑种类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主刑共有以下五种:
1.管制。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依靠群众监督执行的刑罚方法;
2.拘役。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适用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时期人身自由,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只适用于严重的犯罪;
5.死刑。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适用于危害特别严重,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