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拘役与有期徒刑如何并罚

更新时间:2012-12-18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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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管制、拘役与有期徒刑如何并罚刑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原则和方法,但对不同刑种如何并罚未作具体规定。这一缺陷,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困难,导致各地法院对同一罪犯同时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罚的做法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

    管制、拘役与有期徒刑如何并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原则和方法,但对不同刑种如何并罚未作具体规定。这一缺陷,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困难,导致各地法院对同一罪犯同时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罚的做法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现对这一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首先将不同种有期自由刑折算为同一种较重的刑种,即将管制、拘役折算为有期徒刑或者将管制折算为拘役。然后按限制加重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期。

      第二种观点主张: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属同一刑种,执行的方式和场所有严格的区分。如遇前述情况,应先执行较重的有期徒刑,后再执行拘役和管制。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根据刑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这三种主刑的执行方式和执行场所有严格的区别。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其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仅在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受到限制,但其可以参加工作,在劳动中与其他人员同工同酬,不受差别待遇。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发给报酬。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综上可见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设置是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轻重、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的大小来确定刑罚轻重程度、执行方式和执行场所及其犯罪分子享有的权利。如按第一种观点执行,刑罚种类的设置和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便无法体现,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忽略和混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在执行方面的差异性,必然会损及犯罪分子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问题,最高法院曾两次对有关高级法院作出批复,内容为“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毕的管制”。根据这一精神,拘役与有期徒刑的并罚方式,也应先执行有期徒刑,再执行拘役。

      需要指出的是,如对同一犯罪分子同时判处犯数罪,应尽可能判处其同一种主刑,避免司法操作上的一些困难,如确需判处不同种主刑,也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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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和拘役
需要执行的是合并执行后面的内容。
有期徒刑和拘役
您好。刑期合并之后,以有期徒刑为准,因此法院判决之后,是直接移送到监狱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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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咨询土地部门进行确定
潘为律师
潘为律师
11分钟前
可以与对方先沟通协调,协调不成可以进行诉讼。
潘为律师
潘为律师
14分钟前
可以与对方先沟通协调,协调不成可以进行诉讼。
孙志伟律师
孙志伟律师
19分钟前
你好,你说的情况建议以交警划分责任比例为准
孙志伟律师
孙志伟律师
20分钟前
你好,你说的情况可以帮你解答相关事宜
孙志伟律师
孙志伟律师
20分钟前
你好,你说的情况建议你报警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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