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分则中的法定情节
更新时间:2012-12-18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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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法典分则中的法定情节:由于刑法典分则条文太多,且各个条文中的法定情节只适用该条规定之犯罪,故这里不拟一一列举,只举出数例。如:(1)刑法典第104条第2款规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
刑法典分则中的法定情节:由于刑法典分则条文太多,且各个条文中的法定情节只适用该条规定之犯罪,故这里不拟一一列举,只举出数例。如:(1)刑法典第104条第2款规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该条第1款之规定,从重处罚。(2)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103条、104条、10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规定从重处罚。(3)第109条第2款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依照该条第1款之规定,从重处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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