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阻止他人盗窃是否构成立功

更新时间:2015-04-03 13: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检察院逮捕,同年9月26日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陈某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6日,被告人陈某在公交车上将正...

  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检察院逮捕,同年9月26日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2014年9 月29日被告人陈某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6日,被告人陈某在公交车上将正在实施扒窃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被盗钱包里只有现金300元,该钱包及现金已发还被害人,被害人无任何财产及人身损失。2014年10月7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盗窃财物数额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额度为由,对李某只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陈某阻止他人实施盗窃活动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立功表现?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行为构成立功,理由是刑法上规定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构成立功的评判标准,不应以被阻止人实施的犯罪活动是否事后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得到了刑事处罚为标准,而是只要阻止人实施了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行为,就应认定为构成刑法上的立功情节。因此,本案陈某阻止李某实施犯罪活动的行为构成立功。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行为不构成立功,理由是刑法上规定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构成立功,此处所指的“犯罪活动”必须是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定,且该“犯罪活动”事后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得到了应有刑事处罚。因此,本案陈某阻止李某实施盗窃活动的行为,因李某事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故不应认定陈某具有立功情节。

  【评析】

  专业人士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也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和犯罪的本质。该犯罪概念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原则的界限标准。本案被告人陈某阻止李某实施扒窃的行为,因李某扒窃的数额未达到刑罚追诉的标准,而未予以刑事处罚,故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阻止他人犯罪,只能认定为阻止他人正在实施犯罪活动。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守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从该条款可知,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就构成刑法上的立功表现,且该条款明确规定的是犯罪活动,而不是犯罪。本案陈某阻止他们犯罪的活动,应认定为具有刑法上的立功表现。

  三、犯罪与犯罪活动的区分。《刑法》第13条对犯罪概念作了一个明确的界定,该概念规定了一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要构成犯罪须符合三个基本特征:(1)刑事违法性;(2)法益侵害性;(3)应受惩罚性。这三个基本特征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三者缺一不可。犯罪活动是行为主体基于其主观自愿性而实施的侵害法益的活动,犯罪活动也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活动的举止性,犯罪活动是行为人的行为,它表现为行为人一定的身体举动;(2)犯罪活动的自愿性,犯罪活动要求行为人根据自身的主观意思而实施的行为;(3)犯罪活动的实行性,犯罪活动要求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活动。从犯罪和犯罪活动的基本特征,可以清晰的看出,“犯罪”不等同于“犯罪活动”,两者之间有明确的不同性,犯罪要求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且该犯罪行为必须受到刑法的惩处;而犯罪活动简单来说只是一个活动,一个活动要构成犯罪活动无须受到刑法的惩处才成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犯罪的行为,不管事后该行为应否受刑事处罚,与构成犯罪活动无关。本案被告人陈某阻止李某实施扒窃的行为,因李某事后未受到刑事处罚,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但据此不能否定被告人陈某的阻止行为符合立功表现,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正好符合《解释》第五条中“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构成立功的情形。

  四、阻止他人犯罪活动。该犯罪活动的含义应具有相对性。具有构成要件复合型、违法性、有责性的行为属于犯罪活动,而只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但不具有有责性的行为也属于犯罪活动。本案被告人陈某实施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行为,虽该行为事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具有有责性,但该阻止行为也属于犯罪活动,应构成立功表现。

  五、从刑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刑法的任务在于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犯罪行为人也属于人民范畴,法律赋予其的权利都应予以保护。再者,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而《解释》第五条规定,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构成立功表现,该解释规定了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行为构成立功,而没有明确规定该犯罪活动事后应受到刑事处罚才构成立功表现,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阻止他人犯罪活动须受到刑事处罚后才构成立功表现,从刑法立法精神及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司法机关在进行审判是应作出有利于保护被告人权利的判决,即应认定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构成立功表现。因此,本案被告人陈某阻止李某进行扒窃的行为,应认定为立功表现。

  综上,本案陈某在取保候审其间,在公交车上阻止李某扒窃的犯罪活动,符合刑法上有关立功表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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