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冬生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更新时间:2012-12-18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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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冬生,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0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冬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冬生,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0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冬生犯
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
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冬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23日10时15分,被告人韩冬生驾驶豫Q97767货车行使至确内公路76KM+500M处将横过公路的毛翠撞倒后碾压致死。经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韩冬生未确保安全车速,导致行人横过道路时不能避让,负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冬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韩冬生原有供述,证人王某、毛某、毛某某证言,泌阳县公安局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
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抓获证明,被告人韩冬生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及收据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查证、认证属实,且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冬生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韩冬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其行为是坦白;案发后及庭审中,被告人韩冬生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被告人韩冬生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冬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一峰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党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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