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廖金相故意伤害一案

更新时间:2012-12-18 2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金相,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攸县莲塘坳乡联龙村上铺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28日被昆明铁路公安处抓获,同年10月6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攸县

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金相,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攸县莲塘坳乡联龙村上铺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28日被昆明铁路公安处抓获,同年10月6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
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公刑诉[2008]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金相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文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金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14日晚,被告人廖金相持刀致尹龙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金相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4日晚,被告人廖金相与刘千、肖山凤在攸县城关镇“东风娱乐城”三楼KTV门口碰到尹龙等人,刘千与尹龙发生口角进而扭打,被告人廖金相见状在KTV吧台里找出一把水果刀,持刀朝尹龙的腹部、大腿、手臂等处连捅几刀,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尹龙的伤情系重伤。在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廖金相与受害人尹龙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赔偿尹龙的经济损失,约定了赔偿期限。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廖金相的供述、受害人尹龙的陈述、证人刘千、肖山凤、周金亮的证言、攸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司法医学鉴定书、调解协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廖金相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金相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廖金相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本院审理期间,与受害人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金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28日起至2011年9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蓉 蓉
人民陪审员 葛 文 桥
人民陪审员 汤 学 寅

二ОО九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勇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05244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故意伤害一案
只能按程序。
故意伤害一案
你好:向政法委、纪委、检察院和上级公安机关投诉解决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故意伤害一案 轻伤 公诉 律师是公诉人吗?
如果你认为有必要,你有权聘请律师代理你出庭参加诉讼
别人好像被骗了,那我该怎么办?
可以协商或者诉讼解决
老板说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我可以辞职吗?
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
试用期为6个月,3个月后可以辞职吗?
您好,一般员工主动要求辞职,试用期的需提前三天书面申请,单位一般不提供补偿,但支付工资
我想问我在实习期间签了实习合同,我的实习合同有违约金,我也申请辞职,上面说三个月不扣500元
实习期辞职,如果是违法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赔违约金或者承担其他的赔偿责任;如果没有上述情况的,
交通事故处理事情赔偿的事情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