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勇故意伤害一案
更新时间:2012-12-18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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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勇,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望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望城县格塘乡凌冲村5组180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长沙市芙蓉区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勇,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望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望城县格塘乡凌冲村5组180号。因涉嫌
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现押长沙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杨爽,长沙市湘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人肖建国,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村委象鼻嘴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0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2008年11月18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勇、肖建国犯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
民事诉讼原告人梁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08)芙刑初字第343号刑事附带
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7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刘勇、肖建国与被害人刘代伟相约见面,商量归还刘勇所欠刘代伟赌债的事情。当晚10时许,双方各自带人到了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号的“爵士岛”咖啡厅,刘勇与刘代伟见面后发生争执,刘代伟将陪同刘勇的艾文明(在逃)推倒,听到楼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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