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辉犯抢劫罪上诉一案

更新时间:2012-12-18 22: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抗诉机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常辉,曾用名常军华,男,1979年1月15日生。因涉嫌犯盗窃罪,1998年9月23日经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8年6月9日由河南省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河南省唐河县看守所。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唐
抗诉机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常辉,曾用名常军华,男,1979年1月15日生。因涉嫌犯盗窃罪,1998年9月23日经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8年6月9日由河南省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河南省唐河县看守所。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辉犯抢劫、盗窃罪一案,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作出(2008)唐刑初字第452号刑事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常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对常辉犯抢劫罪量刑五年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第(四)项规定,抢劫三次以上的应当在十年以上量刑。故完全应当对常辉在十年以上量刑,在被告人不具有任何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常辉量刑五年,显属重罪轻判,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08)唐刑初字第45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建 淮
审 判 员 王 晓 峰
审 判 员 孙 涛

二○○九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贺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律师解答动态
若买车私下写的买卖合同只有车牌信息,但满足双方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邻居占用公共路面影响你家车辆进出,这侵犯了你正常通行的权益。你已有沟通时的音视频,这是很好的证据。可
网贷逾期后,房贷公司一般没有资格调取冻结你的档案。
你应先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伤事实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伤认定决定书、医院诊断证明等,然后再
刘江律师
刘江律师
2分钟前
你需要先联系重庆市社保局或登录其官网,确认是否支持外地农保转入灵活就业社保及年限能否合并。确认可转后
刘江律师
刘江律师
2分钟前
孩子通常能继续使用该学区房名额。学区划分多以实际居住地址和户籍为依据,虽抚养权归男方,但孩子户口在学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