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份的一天,颍上县某镇的人们正忙着收割小麦,中介人李潜从外地联系了一台收割机。途经颍上县某镇时,被村民王一文拦下,希望收割机先给他收割小麦,但是李潜不同意,二人发生争执。(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王一文的岳父赵茅闻讯赶来,他没有上前劝解,而是直接与李潜争执起来。后来,有人把他们拉开。
李潜不想再争执下去,转身离开。这时,赵茅随手拿起一把镰刀,向李潜身后扔去,伤了李潜的左腿,经法医鉴定,伤情属轻伤二级。当天,李潜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15天,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万余元。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茅处置矛盾不当,失去理智,持械伤害他人,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赵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于是,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