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也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吗?
更新时间:2012-12-18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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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王某是京郊某村村民,近日却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构成提起。王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虽然没有异议,但是他却不明白自己又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怎么会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呢?据检察官介绍,王某在该村的集体企业禽类加工厂工作,并担任库工组组长。该县畜牧兽医总站与该厂签
王某是京郊某村村民,近日却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构成提起。王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虽然没有异议,但是他却不明白自己又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怎么会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呢?
据检察官介绍,王某在该村的集体企业禽类加工厂工作,并担任库工组组长。该县畜牧兽医总站与该厂签订了《畜禽检疫委托书》,经厂里推荐,王某被县畜牧兽医总站及动物检疫检验所委托为禽类加工厂的动物产品检疫员。在担任检疫员,王某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履行动物产品检疫职责,造成大量出入库动物产品未经检疫便流向市场,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极大威胁。因此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我国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追究。
在此案中,禽类加工厂与县畜牧兽医总站签订了《畜禽检疫委托书》,禽类加工厂就成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而王某则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王某的身份完全符合刑法对玩忽职守犯罪的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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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区国资局是主要的监管部门,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根据你陈述的情况,关键看当事人的副组长什么的职责到底是怎样的?详细情形你没有叙述清楚。仍有问题请拨打021-28868798 13641732261
能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1、在改制过程中,改制工作小组、街道办、街道资产管理小组、区国资局相对而言改制工作小组的监管工作最直接和最密切,了解情况最具体,因此我个人认为最关键。
2、作为资产经营中心的法人,在改制过程中对改制方案是否侵犯国家利益负有监管的职责。
3、当事人的行为能否构成玩忽职守罪无法简单判断,最起码其行为必须和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才能认定。
4、当事人可以从主观上无法预知,客观上没有因果关系。
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玩忽职守罪有明显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1) 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2) 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当前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造成某些严重的损失是难免的,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必须与玩忽职守罪严格区别开来。
能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你好: 副组长被拘留,那么正组长呢? 这么重大的案件,应该有专门的律师才可以操作。网上只言片语 缺乏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