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72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还是从本法本身的认定来判定,主要从“明知”和“数额较大”两点来认定。当行为人使用的假币数额在4000元以上,并且明知是假币还进行使用时构成犯罪。对于行为人,如果使用的假币数额较大但是不知是假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于假币的来源,如果是误收,在不知是假币的情况下使用的不构成犯罪,如果是误收,但是明知是假币还继续使用的构成犯罪。在进行行为处罚时,可以适当根据行为人的情况给予从轻处理。
首先,我们来看“明知“,字意的理解是自己明白、知道。但是在判定或者认定假币持有人是“明知”假币时,我们要有依据。一般要根据持有人的特点来判断,首先假币已经经过检验判断为假币,持有人继续持有和使用的,判断为“明知”。其次,假币的的特点,根据持有人的经验和学识很容易辨认的,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持有和使用的判断为“明知“。最后,可以经过旁人或者其他方法,能够确定持有人知道为假币的,可以判断为“明知”。
“持有”指的是伪造的货币处于行为人的控制状态中,就规定为持有。并不是所有的持有都具有犯罪性。“持有”的犯罪性主要是由引起持有状态的上游行为(假币制造)和持有物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来决定的。比如,假币流通会危害人们的切身利益,危害国家的经济流通。比如持有枪支,可能会造成人们的生命安全等。因此,我国对于枪支,毒品,伪造货币,绝密文件等的持有构成犯罪。
“使用”是指行为人使用伪造的货币进行货币流通。使用假币和持有假币可以一起定罪,也可以单独定罪,即持有又使用叫做“持有,使用假币罪”,单纯使用,则为“使用假币罪“。假币使用的方式有很多,比如:用假币购买商品,使用假币进行银行交易,使用假币进行债务交易等,只要在对方不知为假币的前提下,使用假币来达成自己的目的,就视为使用假币罪。如果对方明知是假币还进行交易的则构成假币出售罪。
网友:使用假币与出售假币的界限是什么?
律师:使用假币和出售假币的界限的关键在于接收假币的行为人是否知道此货币为假币。如果对方不知为假币而以假币的同等面额进行交易的,则构成使用人的持有,使用假币罪,对方不构成犯罪。如果对方明知是假币,还进行交易,并且以低于假币面值的方式进行交易的,则行为人双方都构成假币出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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