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是
更新时间:2012-12-18 17: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数罪论处。至于不以数罪论处的根据,刑法理论上则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对想象竞合犯科处一个刑罚,是刑罚适用上的合目的性的要求;第二种观点认为,对想象竞合犯科处一个刑罚,是因为行为人只实
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数罪论处。至于不以数罪论处的根据,刑法理论上则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对想象竞合犯科处一个刑罚,是刑罚适用上的合目的性的要求;第二种观点认为,对想象竞合犯科处一个刑罚,是因为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作为评价对象的只有一个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之所以存在想象竞合犯的观念,是因为对行为进行了重复评价,实际上只存在一个违法;第四种观点认为,对想象竞合犯科处一个刑罚,是因为行为人只是基于一个或者准一个意思活动而实施行为,只是一次突破规范意识。我们认为,上述几种观点并不一定冲突,但客观上的一个行为与主观上的一个或准一个意思,应是科处一个刑罚的最主要根据。
我国刑法分则的某些条文肯定了这一处理原则。例如,刑法第329条第1款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第2款规定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第3款接着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窃取的档案是国家秘密,则同时触犯了窃取国有档案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条);如果擅自出卖、转让的档案是国家秘密,则同时触犯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或者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刑法第111条)。在这种情况下,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
但是,刑法分则的个别条文似乎规定了特殊的想象竞合犯以数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交纳税款的,依照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交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量刑。如果行为人在缴纳10万元税款后,一次假报出口骗取了 20万元退税款的,则分别认定为偷税10万元和骗取出口退税10万元,并实行数罪并罚。这实际上是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但刑法规定实行并罚,而不是以一罪论处。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想象竞合犯处理原则主要有哪些
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该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所代表的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并且各犯罪构成之间应无重合之关系。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法律依据:<br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br />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想象竞合犯处理原则有哪些
对想象竞合犯应当采取从一重罪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是指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应当选择行为所触犯的重罪名并适当从重或加重的处罚原则。想象竞合犯是指基于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行为人只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异种罪名的情况。
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想象竞合犯处理原则都有哪些
对想象竞合犯应当采取从一重罪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是指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应当选择行为所触犯的重罪名并适当从重或加重的处罚原则。想象竞合犯是指基于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行为人只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异种罪名的情况。
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