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既遂标准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8-08-29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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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信用卡诈骗罪既遂标准有哪些?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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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信用卡诈骗罪既遂标准有哪些 

  二、信用卡诈骗罪既遂标准有哪些

  由于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危害结果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侵犯,另一方面是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种对于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只要行为人非法使用信用卡套现或购物,不管是否已经实际骗取财物,都已对国家金融秩序造成了破坏,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既遂;另一种是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标准不能与传统财产型犯罪相脱离,仍应以实际控制财产作为认定标准。对此在我国法院系统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犯罪案例,大部分法院是支持后一种观点的判决。可以借鉴的司法实践理由是:

  1、由于信用卡诈骗行为必然侵犯国家金融秩序,以此作为既遂的标准,是将此类犯罪等同于刑法中的行为犯,从而形成信用卡诈骗中只有既遂没有未遂的局面。

  2、国家金融秩序受侵害是一种非物质性结果。从涉财产型犯罪来看,通常不宜将非物质性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同时,由于行为人完全可能在实施金融诈骗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避免他人的财产损失,如果将非物质性结果作为既遂标志,则显然不利于鼓励行为人中止犯罪,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财产。

  3、刑法对信用卡诈骗罪规定了“数额较大”,旨在限制处罚范围,如果将国家金融秩序受侵害作为既遂,就可能与刑法限制处罚范围的宗旨相冲突。

  4、将行为人实际骗取与控制财物作为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标准,与本罪的主要客体之间也并非矛盾。事实上,行为人实际控制财产也是金融秩序受侵害程度的一个重要表现,如果行为人尚未控制财产,就表明行为对金融秩序的破坏没有达到既遂的严重程度。

  5、相关司法解释也确立了骗取财产为此类犯罪既未遂标志。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得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而该解释所说的诈骗案件包括了信用卡诈骗案件。这表明信用卡诈骗罪也是以行为人骗取财物为既遂标志的。

  上文就是找法网小编对于信用卡诈骗罪既遂标准有哪些的相关解答,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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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的认定有何标准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较大数额公私财物的行为。关键在于识别其背后的实质,即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诈骗罪的处罚标准如下: 1. 诈骗数额较大,达到法定数额的,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对于诈骗公私财物的价值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分别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分别对应“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对于具有特定情形的诈骗行为,如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特定款项(如救灾、扶贫款物)、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等,可酌情从严惩处。反之,对于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全部退赃退赔、未参与分赃或获赃较少、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形的行为人,可根据法律规定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对于诈骗近亲属财物的行为,若近亲属谅解,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也应酌情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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