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界定?只有对此界定清楚,才能认定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寻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律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可见,只要满足此四项条件,一般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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