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治市中的职能作用,便利当事人申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近日,枣庄市司法局和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律师代理申诉的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共十三条,分别对律师代理申诉的原则、告知当事人申诉的权力和义务、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条件、代理申诉的程序和要求、举报的权力等作出了规定,同时对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通知律师、听取律师意见、告知审查结果等方面予以了明确。《若干规定》还对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指导和主管机关,为律师代理申诉做好服务工作,加强联系,互相通报信息,及时总结经验,共同推动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律师代理申诉制度作出了原则规定。
此次规范律师代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申诉工作在我市尚属首次,是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为律师扩大法律服务领域,扩展法律服务的广度、深度创造条件的具体做法。建立、规范和完善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是律师积极参与司法公正的体现,有利于提高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质量,有利于全面落实当事人举证责任原则,有利于当事人息诉服判工作,取得更好的办案效果,是创建“平安枣庄”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有益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