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重审案件中,当事人是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这是因为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后,将由原审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此时原告甚至可以增加诉讼请求。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虽然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如果义务人已经同意履行,就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3.在重审过程中,法院实际上是在对原一审或二审的判决进行重新审理,因此,当事人不能在此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1.时效抗辩的提出时机主要是在一审期间。
2.当事人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如果在二审期间提出,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1)该证据必须是新的证据。
(2)该证据能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3.在再审期间,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或者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4.这里所说的“新的证据”,是指在二审程序中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1.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这里的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2.对于某些特定的债权请求权,如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3.这些特殊类型的债权请求权,由于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政策的需要,因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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