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已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能否提出抗诉的答复
更新时间:2012-12-18 18: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关于对已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能否提出抗诉的答复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发研字(1999)13号颁布日期:1999年09月10日关于对已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能否提出抗诉的答复高检发研字(1999)13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你院晋检民字(1999)3号请示收悉。
关于对已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能否提出抗诉的答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高检发研字(1999)13号
颁布日期:1999年09月10日
关于对已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能否提出抗诉的答复
高检发研字(1999)13号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晋检民字(1999)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其后果是引起法院对案件的再审。你院请示中所述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诉讼裁定并不是对案件的最终处理,也不是诉讼程序的终结,人民法院无法进行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不宜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确属不当的,可采用检察意见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