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愈”抑或“缓解”:死刑复核程序论析

更新时间:2012-12-18 18: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问题的提出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依法享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核,确认下级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判决、裁定是否准确,是否应发生法律效力的特别审判程序。[1]死刑判决对一个自然人来说意味着什么,众所周知,笔者认为毋庸

一、问题的提出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依法享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核,确认下级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判决、裁定是否准确,是否应发生法律效力的特别审判程序。[1]死刑判决对一个自然人来说意味着什么,众所周知,笔者认为毋庸多说,而作为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的死刑复核程序之重要性,更是自不待言了。由于制度设计、程序运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使这一颇具中国特色的诉讼程序日益受到广泛的质疑。随着近些年来诸多“枪下留人”案的发生,更使死刑复核程序成为“众矢之的”。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已是大势所趋、刻不容缓。本文拟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进行剖析,并尝试对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进行重塑。

二、死刑复核程序之“现在时”

(一)死刑案件的核准权问题

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归谁所有是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决定着整个死刑复核程序的制度设计和程序运作。那么,我国现行法律对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是如何进行分配的呢?且看如下分解: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1996年3月17日颁布、实施)。该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条第2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1997年3月14日颁布、1997年10月1日实施)。该法第四十八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第三,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行使。1991年至1997年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以“通知”的形式分别授予云南、广东、广西、甘肃、四川和贵州高级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判处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并于1997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通知指出:自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的刑法正式实施之日起,除本院判处的死刑案件外,各地对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判处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二审或复核同意后,仍应报本院核准。对刑法分则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第十章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本院判决的和涉外的除外)的核准权仍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1998年9月2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1款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 [page]

考察上述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规制极为不统一,出现不同效力法律之间的规定冲突,具体表现在:作为上位法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效力应当高于作为下位法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但后者的规定却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下放死刑核准权的法律依据;作为新法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应当优于作为旧法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但同样我们从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运作程序的具体设计并未体现此点。这种状况的出现固然有其历史和社会背景之因素,有其时代合理性,但作为改革制度之需要,笔者认为,反思其存在弊端仍为“与时俱进”之所需,因此,笔者将从以下角度对死刑复核程序所存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死刑核准权的下放,必然导致死刑量刑标准在适用上的不统一。一方面从我国立法来看,我国的各种法律不论是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得比较笼统、概括,而另一方面从实际情况来看,案件种类、性质千差万别,审判人员的法律水平、政策水平和自身素质又参差不齐,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不同地区、不同的审判人员掌握和适用死刑的标准缺乏统一性。也就是同一性质的犯罪案件,被告人在某一省,某一法官可能判处其死刑,而在另一省,由另一法官判决之时,被告人则可能“死里逃生”。可见,这种死刑标准的适用不一的状况,严重影响了刑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而且被告人的生死过多系于时间、地点、人员及其他“偶然”因素,对人的生命权显得不够珍视,且有悖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其次,死刑核准权的下放,有法律适用不平等之嫌。这主要是从死刑复核程序的适用对象上来看。陈瑞华教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只保留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经济犯罪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但杀人、抢劫等死刑犯都只能由省一级法院核准死刑,这就似乎显得前者的“待遇”更高。[2]甚至有媒体认为,前者针对的主要是“达官贵人”,后者针对的主要是“草根阶层”,从而出现了法律面前不平等的现象。① 另有学者将这种死刑犯在法律面前的不平等状况细分为三种形态,即官民不平等、贫富不平等、内外不平等。[3]因为最高法院核准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和贪污贿赂罪,通常是身居要位的“官”才能“犯得起”,而最高法院保留死刑核准权的第三大类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犯罪主体也往往是有一定经济条件的富裕阶层。而对于毒品案件最高法院一方面将死刑的核准权授权给云南、广东、广西、甘肃、四川和贵州等的高级人民法院,但另一方面又“留有一手”,即涉外毒品犯罪案件的死刑仍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page]

最后,下放死刑核准权,致使程序竞合现象出现。死刑核准权的下放,造成了死刑复核程序和二审程序“合二为一”,使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复核之程序流于形式,弊端多多,此为程序完善之着力点。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将在下文中详细予以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21281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何为“及时”
除非是未成年人,否则没有规定一定要通知家属的。若需要帮助,建议电话来询或是带资料面谈
判决是“作出的”,那判决书是“做出”还是“作出”?
你好,判决书是根据作出的判决制作出来的文书,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说是制作出来的,它就是一张纸,一张具有法律效力的纸
“本协议每三个月复议一次”的“复议”作何解?
但从您讲的来看,复议应当是重新审议该协议,相关条款如需变更就变更,不需变更的还按照原协议履行。 具体还要结合协议全文,对复议作出解释。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律师:我认为既然“认为”对象是“侵犯”而不是“已经依法取得”,那么,“已经依法取得”就应当成为适用本
\"已经依法取得\"只能是当事人自己认为已经依法取得.如你的说法成立,则当事人就没有什么权利了,将导致天下权柄尽操于你手. 张松柏 律师
两个孩子在学校打架,一个去医院检查,这个费用谁出来
你好!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
如果拼多多商家不回复消息也不退款怎么办?
你好,是否可以退款要看商品是否有问题,另外还要看合同的约定。
别人转账总共给我500元没说是借的中间闹矛盾了我说了一句这个钱算借的有钱了会还给他
如果无法证明这500元是借款,对方坚持要回这笔钱,您可以先尝试与对方沟通,了解对方的真实意图和诉求。如果对方只是出于误解或情绪而提出此要求,您可以解释清楚情况并
请问户主被评为低保,未成年在读小孩也加入低保名单,但低保金不增加合法吗?
在不同情况下,处理低保金不增加的问题需采取不同措施。首先,应详细了解当地低保政策,确保自己符合享受低保的条件。其次,核查家庭收入情况,确保申报准确。若符合增加低
如果找不到车了,怎么办?如果找不到车了,怎么办?
车辆丢失的常见处理方式包括:立即报警并保留报警记录,联系保险公司启动理赔程序,同时可借助社交媒体和当地社区寻找。选择处理方式时,应根据车辆价值、保险覆盖范围及具
如果对方放弃财产分配,签协议的话离婚时有效吗
签协议放弃财产是常见处理方式,但应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双方自愿。选择时,可考虑双方财务状况、未来生活需求等因素,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协议有效性。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