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吴某寻衅滋事案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3-05-06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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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我受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被告人吴成勇的辩护人。庭前我详细地查阅了本案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吴成勇。经认真研究本案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辩护人认为本案的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我受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庭前我详细地查阅了本案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吴某。经认真研究本案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属于定性错误。据此,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定性错误,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加适当。

  公诉机关指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第(一)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辩护人认为“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开心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 情节恶劣的 " 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公诉机关列举的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行为,根本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首先,被告人吴某参与的两次斗殴都不是出于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开心取乐等不健康动机,而且也不是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在2006年1月 20日对李某和2006年3月20日对陈某的两次故意伤害行为,被告人吴某都是出于一种报复心态,而非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因为在此之前陈某和李某曾殴打过被告人吴某的舅舅颜某。另外,在两次故意伤害行为中,被告吴某都不是第一个动手打人的人。特别是在对陈某的故意伤害过程中,从被告人吴某、颜某的供述(询问笔录第27页、第44页)及受害人陈某的陈述(询问笔录三第74页)可以相互印证出一个事实:当吴某追上前第一个抓住陈某时,陈某说了一句:“我和你不认识,你把我拉住干什么?”,听到这句话后,吴某马上松手放开陈某。而后直到颜某上来砍陈某后,吴某才出手。这一事实足以证明吴某打击对象是明确的,在不能确定对象就是打过颜某的陈某前,吴某是不会出手打人的。由此可见其不是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的随意殴打他人行为,而是具有有明显报复目的、有特定打击对象的故意伤害行为。

  其次,被告人吴某对李某、陈某的伤害行为其情节本身应属于轻微,不是随意殴打他人,且手段也并不残忍,根据乐清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和陈某均为轻伤,因此吴某的行为也没给受害人李某、陈某造成严重的后果。

  第三、对于2006年5月29日的斗殴,吴某在王府酒店的大厅意外碰到张某等人,出于一时的朋友义气才陪同张某等人一同前往,而且吴某也并未参与之后发生的殴打事件。

  所以,对被告人吴某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是定性错误,应当依法纠正。

  二、被告人吴某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

  三、被告吴某犯罪无前科,属于初犯,并且此次犯罪是义气用事,帮所谓朋友忙而伤害他人,望酌情从轻处罚。

  四、受害人在该案中也存在过错。正因为陈某、李某曾殴打过颜某,吴某是为帮颜某讨回公道才作出故意伤害行为。这种以暴治暴做法固然是不可取的,但做为一个血气方刚的年轻人其为亲属打抱不平的心情是可以得到理解的。请法庭考虑到受害人的过错,酌情给予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

  五、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诚实交待了自已所犯的罪行,为公安机关的侦破提供了便利。从今天的庭审也可以看出吴某对自己的行为,给他人的造成伤害,深感悔恨,表示愿意从新做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我国刑法的目的是促使犯罪的人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是为教育他们,改造他们。因此,鉴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应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以促使被告人浪子回头,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以体现我国刑法的罪刑罚相适应原则,以体现我党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一贯刑事政策。

  以上意见,望法庭采纳。谢谢!

  辩护人:×××

  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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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成功辩护词的内容有什么
一、 寻衅滋事 案 辩护词 的内容是什么? 寻衅滋事案辩护词需要包含的内容是: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寻衅滋事一案的 辩护人 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诚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能主动认罪。 二、被告人与被害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望法庭能酌情处理。 二、相关法律依据:第二百九十三条 【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罚金 。 第二百三十四条 【 故意伤害罪 】 故意伤害 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条 【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 抢劫 、强奸、 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案辩护词主要要包含的内容在正文中给出了示范,但事实是上,每个案例都有它自己的特殊性,因此不能能够针对所有的案例给出具体的格式或者模板, 律师 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委托人的诉求以及提供的 证据 材料来书写最适合的辩护词。
寻衅滋事酒后辩护词是什么,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如果被认定为是酒后寻衅滋事的,就需要参考以下法律依据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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