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时效问题!急!
首先,这要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你与A之间的借贷关系;A与B之间的担保关系。你是A的全权人,A则是你的债务人;你是B的抵押权人,B是对你而言则是A的抵押担保人.
其次, 对于你与A之间的借贷合同,虽然已经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这一司法解释,你有权自2009年4月8日后的两年内针对A的贷款债务提起诉讼。
最后,关于你与B之间的抵押关系,首先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单独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是不能设定抵押的,所以你对B自始就不享有抵押权。另外,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即使你原先对B享有抵押权,也应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综上所述,建议你赶紧起诉债务人A,通过执行他的其它财产来实现你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