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职业病鉴定程序有哪些?
我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职业病诊断机构是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的医疗卫生机构。
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进行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的前提条件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需要其他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以上咨询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