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绍兴**学院老师,在单位已经连续工作12年,最近和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约定服务期8年,违约金4万。
你好,劳动合同法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二条是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需要承当违约金,第二十三条是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需要承当违约金。因此,公司和劳动者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约定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