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被解除后的赔偿条例有哪些
1.只要不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就有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法》
①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②加付赔偿金
第85条 下列情况,按应付金额的50%-150%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支付加班费;解除合同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③2倍支付赔偿金
第87条 违法解除、终止合同 按经济补偿金的2倍支付赔偿金。
④每月2倍工资
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⑤额外一月的工资
非因工负伤、非医疗期;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提前30日,额外支付1月工资和经济补偿即可解除。
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①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②加发25%工资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③另支付25%低于最低工资部分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④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与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⑤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⑥每一年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与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渝劳仲发〔2007〕1号第20条未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支持。未提前通知的损失赔偿标准可按解除劳动关系前一个月劳动者的月工资计算。
5.渝劳仲发〔2007〕1号第32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因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未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或者扣押劳动者相关证件,造成劳动者不能合法就业产生的争议,劳动者要求赔偿不能合法就业产生的工资损失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赔偿标准按造成工资损失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
6. 劳社厅函〔2001〕249号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
法释(2001)14号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16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不是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