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在诉讼中能否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的规定,单位或个人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可以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则要看是否对方是在其收到鉴定结论的15天以内,如果是在15内,则应当接纳申请,对工伤进行重新鉴定;如果不是15日,则不应接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