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二审法院的观点对吗?2、二审中,李某要求从新进行伤残鉴定,是为了重新得到赔偿,法院能允许吗?3、如果二审中,李某要求从新进行伤残鉴定,是为了要加重张某的刑期,法院可以允许吗?4、一
更新时间:2007-09-13 10:16:33
问题描述:
2000年1月,张某与李某因锁事发生口角,张某将李某打成重伤后,经调解,于2000年5月,与李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5万元。2005年张某向公安局自首,法医鉴定李某为重伤。在诉讼中,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11万元。李某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出庭。一审法院认为,张某能自首并主动如实交待,并已经和李某达成赔偿协议判其三年缓期五年,并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理由为,认为1、对张某判的太轻,2、要求重新伤残鉴定,并依法赔偿。二审法院认为,1、公诉机关在抗诉期没有抗诉,被告人在上诉期内也没有上诉,即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2、因为根据“一事不能再理”的规则,先前李某与张某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经履行,应视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李某也没有再向法院提交任何正式单据,现在李某又向法院重新提出要求再次赔偿,理由不能支持,故,二审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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