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的工资发放
检察院批捕之日,原国家劳动部干部局1987年11月《奖惩工作问题解答》中指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逮捕,在没有判决前,其羁押期间的工资应该停发。”原劳动部1995年8月11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具有两个内容:一是暂时停止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二是暂时停止劳动者的工资发放。
“1999”177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有关规定处理,逮捕、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在取保候审期间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其它部分(即津贴)。取保候审后,即经审查核实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