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
可以在网上下载,不过建议最好找律师
审判长
合议庭:
受本案被告人乔××的委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指派田文昌、曹树昌两位律师担任其涉嫌集资诈骗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审理。介入本案后,我们查阅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特别是通过庭审调查,我们认为,本案的性质已经清晰,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被告人乔××在其行为的全过程中,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否使用了诈骗的手段,是判断其是否构成本罪的关键。下面,辩护人依据庭审调查情况及卷宗材料,结合相关证据对乔××的贷款行为作以下具体分析:
一、 关于非法占有的目的
目的是一种主观认识,判断与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只能以其所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为基础。本案中,乔××对所取得的资金的具体运作情况,显然是反映其借款目的的重要依据。依据起诉书并结合承德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从1995年3月至1996年9月,乔××的宏盛公司的贷入款项及支出情况如下:
1.在侦查机关列明的宏盛公司共计从中国工商银行X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不规范贷出款项25笔中,起诉书只认定了其中的20笔。其中,有5笔未予认定。该5笔贷款是:(1)1995年3月21日海口国泰证券公司的1000万元,宏盛公司支付高额息差84万元,案发前已归还本息1053万元;(2)1995年5月8日西安证券公司的1000万元,宏盛公司支付高额息差111.6万元、案发前归还本息1066.5万元;(3)1996年3月21日安徽省堡力电子有限公司的500万元,宏盛公司支付高额息差50万元,案发前本金已归还;(4)1995年8月31日天津新大陆国际投资顾问公司的1000万元,宏盛公司支付高额息差82万元,案发前本金已归还并支付利息64万元;(5)1996年2月16日以要柏林名义的1000万元,宏盛公司支付高额息差24万元、吕新军借款79万元,案发前已归还本金1000万元。
2.共贷入金额23604万元(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25笔计算),起诉书认定为19104万元(以起诉书认定的20笔计算)。
3.案发前已经归还6308.5万元,占贷款总数的26.73 %(以总数为25笔计算)。起诉书认定为案发前退还1625万元,占认定的贷款总额19104万元的8.51%(以总数为20笔计算)。
4.宏盛公司支付的高额息差3032.87万元,占贷款总额的12.85%(以总数为25笔计算),起诉书认定为14.06%(以总数为20笔计算)。
5.宏盛公司借出款项(即指有债权债务关系的,起诉意见书资金去向的第三、四、六、七项)为6492.7804万元。
6.投资(起诉意见书第五、九项)8203.9128万元,占贷款总额23604万元的34.76%,占起诉书认定的贷款总额19104万元的42.94%。
7.“被乔××占有、挥霍”(起诉意见书关于资金去向的十二(没有看到依据,属推测))1019.918772万元,占贷款总额23604万元的4.32%。
8.宏盛公司支付正常利息20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