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对领导的处理

更新时间:2020-01-12 22:05: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 对领导干部犯罪给予撤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 对收赃赃物的处理
    可以向公安 部门提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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