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去世后有关继承的法律探讨
你好,第十六条的原文: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定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即当股权继承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为了保护被继承人的利益,我觉得临时约定无效,理由如下:1、公司在变更章程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一不得损害股东的利益,被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股权成为股东,显然损害了他的利益;2、如果事先没有约定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当股东去世后又临时约定显然是可以为了损害被继承人的利益,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