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事故责任认定是什么样的?
本案涉及的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依据民法原理,表见代理的成立特别要件之一是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发生,且相对人须是善意且无过失。从本案看,虽然行为人持有公司介绍信,但依据法律规定及交易习惯,建筑施工合同应该加盖公司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而工程发包方在与行为人签订合同时,并未对行为人是否能够代表建筑公司签约一事进行严格的审查,因此工程发包方在主观上具有过失,如果建筑公司在事后未对合同效力予以追认,或者未实际履行合同,就不应构成表见代理,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