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再审申请,剩下的只能申请检察院申请监督了吗?
民诉200条只说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作为再审情形,没有明确说未经合法传唤按撤诉处理的。那勉强点先援引第(二)项,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虽然这个基本事实法律原意应该指案件实体事实,但这里勉强理解为你认定已经传唤这一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者援引第(六)项,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因为法院未经合法传唤,小前提不存在,所以你不能使用按撤诉处理的法条,所以可以算适用法律错误。这两个法条个人感觉后者更好一点。新民诉法规定了可以电话等方式通知,只是各地执行可能不一样,法院一般也不会草率给你按撤诉处理,如果申请再审也要特别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