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标准收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基数,结合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违反规定的,每年按其基数的20%,合计征收三年半的社会抚养费;而违反规定生育(合法婚姻)第二个子女以上,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将随着生育数量的增加而累进征收,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双方相加起来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便是基数的4.2倍;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就是基数的11.2倍;违反规定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按其孩次及相应的计征基数和比率征收累进的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