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已归还 还会被追刑吗?
刑法第384条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至1000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构成犯罪,返还只是量刑的情节,具体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