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的标准适用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吗?是否与《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认定决定具有同等效力?国家对这类人员工伤认定的具体办法和规定在哪能找到?
更新时间:2018-09-28 15:28:16
问题描述:
1979年经企业技安处审核后认定为工伤。1985年因病情严重,病休在家,1990年经批准去外地看病,途中车祸致腿部伤残,企业认定为工伤。2006年企业与社会保险接轨,在移交过程中否定了我的工伤。 请问:1)1979年由企业认定的工伤,在移交
工伤保险时是否要重新认定?认定的标准适用2004年《
工伤保险条例》吗? 2)企业在未通知我本人参加伤残等级评定的情况下,作出我的工伤不符合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的条件认定结论,是否合理? 3)企业
工伤认定会议的认定结论是否与《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认定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4)国家对这类人员工伤认定的具体办法和规定在哪能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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